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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官方网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 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 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 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 满活力的。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 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 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 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 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 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 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 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芒果体育官方网站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 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
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 体表现。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 没有关系。但是自然人的某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 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 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 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 提的。《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 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
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 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
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 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 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中止不只 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 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解释宪法,监 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 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 25 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
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 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 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 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 “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 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 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 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
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有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有唆使他人 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 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 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 赔偿。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二)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 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 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谓的“应当预见”,是指行 为人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没有预见”,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处于一种无认识状态。(2)过于 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造成社会危害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 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某些犯 罪的必要条件,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目的 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此外,在一些犯罪中,犯罪的目的也是量刑 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 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 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 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 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 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 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 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三)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 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 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 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1)判决全部撤销。(2)判决部分 撤销。(3)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 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 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 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
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目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 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并对他们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 建立各项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 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 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 请求人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 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 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三)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程度,可以同时提 出数项赔偿请求。 (四)行政赔偿申请书 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 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 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 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 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 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则、义务通常是对立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 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
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 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 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 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 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以下 4 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 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国家所有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如、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 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行为结果。
(三)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 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 别为: (1)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 于相对人的财产。 (2)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的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 权发生转移;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转移给国家。 (3)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地使用,即给予 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征收是无偿的。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行政没收,是指在相对方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 体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一次性行政处罚行 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为:
总之,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 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在理 解和处理二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又要防止把二者混淆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
镲 镲 镲 ïïïïïïïïïî 法与社会ïîìïïíïïî当法法代与与中经政国济策法的的律关关适系系用的原则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 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 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 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 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 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 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 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 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 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二)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
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它作不同的分类,如 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 行裁定等。
《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 围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1)起诉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 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指定管辖。(7)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10)准许或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 笔录。(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 要裁定的事项。
2.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 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 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 《刑法》第 50 条、第 69 条规定外,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 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18 周岁为止,其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 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机关违法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 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芒果体育官方网站在 5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的犯罪人。
2.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 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内, 刑罚没有实际执行,或者正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后发生犯罪 的,均不构成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 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 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 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 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 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 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 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 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 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和顺利执行的原则。(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 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 原则。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 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 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 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2. 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 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 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 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 而且还有能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 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 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刑法》第 134 条规定,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 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 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当危害结果发生 时,要使某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之间确实存在 着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多数犯罪而言,并非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些因素往往只涉及到犯罪 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对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某 些犯罪来说,刑法又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 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 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 16 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芒果体育官方网站、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 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 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 限原则等。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 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 (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 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 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 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 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 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 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以下两 种:(1)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因而 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2)普 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合并审 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2)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 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本质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犯罪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具 有强烈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二者的统一,但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 性,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三、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即《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 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时, 才可能构成犯罪。 2.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社会危害性如果尚未达到刑事违法与应受刑罚 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 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根据 2004 年宪法修正 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重罪重罚,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 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 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至第 16 条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明确具体 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①确认发明专利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的案件。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 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 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 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判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 当减刑。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 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 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 二、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 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 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符合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 式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为民法的根本性价值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享有充分的自由,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该原则 是对独立的私人空间的承认。私人生活的安宁不受国家权力及其他当 事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更多强调的是私权对公权力的抗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 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 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指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 过正当界限时构成权利的滥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 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 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 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 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2)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列。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 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 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 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 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 度。(10)行政救济制度。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 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 合。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 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 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 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 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 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 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类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内容精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内涵 一、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 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私法、市民社会的法,是人法、权利法,以保护人,关怀人为 己任。民法的核心理念为意思自治,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 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亦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 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 反映了民事主体人格的独立。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民法调整的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 括惩罚(法律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在这里主要介绍惩罚即法 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 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是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 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一般 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修 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 系。(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 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 重要文件。 (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 部宪法;1975 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 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 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三)完善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 1 条和第 2 条宪法修正 案;1993 年 3 月 29 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 3 条至第 11 条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 第 12 条至第 17 条宪法修正案;2004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 次会议通过了第 18 条至第 31 条宪法修正案。
(三)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 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规定的自首 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 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分为一 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 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并置于
(一)行政法的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 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 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 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 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1.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 联盟,是接受中国领导的,同中国通力合作、共同致力 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同各派合作的政治基 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与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 党和各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目前,同中国合作共事的有 8 个派,它们是:中国 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 会、中国农工、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是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 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 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全民 所有制经济。
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 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 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 意。 二、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 定裁量刑罚。索取贿赂的从重处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1)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2)父母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四、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量刑档 次:(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 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精神产品。 4.人身。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 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 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 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 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 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 系。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 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 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国体 (一)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
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 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 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 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在我国,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 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 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最终裁决。 (四)派出管辖 派出管辖是指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 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4.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 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 年期满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 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 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
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 面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 议是以申请为前提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4)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 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 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对抢夺罪的处罚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 同,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及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 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 状态,发布动员令。(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们监督。因此,相对于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国务院统 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 员会的工作,因而它又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 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 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 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 态。
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4)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6)其 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 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 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 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
一般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1.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这里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2.违法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 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所在 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相一致。 地域管辖可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告所 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 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 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 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3)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二)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生,但有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 为即构成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 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有些犯罪则以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犯罪 的条件。
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
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10 年 以上。
(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